2025年1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自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针对食品委托生产领域出台的专项部门规章。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委托生产方式,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对于想做贴牌(委托方)的品牌方来说,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一、委托方(品牌方)的资质证明
委托方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具体到药食同源贴牌场景,品牌方需要提供: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涵盖“食品销售”或“预包装食品销售”
2.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根据销售形态提前办理
3.商标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用于产品包装的品牌标注
不具备规定资质能力的市场主体不得委托生产。不是“把产品交给工厂就完事了”——品牌方自己的资质也必须提前办好。
二、委托方的查验与记录义务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资质证明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查验,并记录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委托生产的最后批次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最后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后二年。
三、书面委托生产合同
委托双方实施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前,必须订立书面委托生产合同。
合同应当包含以下食品安全相关事项:
1.委托双方的资质
2.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名称、品种、执行标准
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的采购及提供方式
4.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方式、频次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方式及责任
6.委托双方约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事项
特别提醒:委托双方不得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合同不能甩锅、不能免责。
四、委托生产报告备案
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
2.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
3.食品类别、执行标准、合同期限
报告内容有变化、合同终止或者证照被撤销、吊销的,应当自变化发生、合同终止或者证照被撤销、吊销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方式,方便委托双方提交委托生产报告等材料。
五、原料与标签责任
委托方、受托方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委托双方应当对各自提供的原料负责。委托方作为供货者的,受托方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还要求:标签上必须在紧邻位置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冠以“委托方、受托方”字样。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委托双方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针对食品委托生产活动,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对生产行为负责。
总结:贴牌客户(委托方)需要准备的核心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食品销售)
2.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3.商标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
4.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含合同必备的六项食品安全事项)
5.完成委托生产报告备案(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
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安管理人员、制定相应制度)
7.建立查验记录保存机制(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8.标签按“双标注”要求设计(委托方和受托方信息在紧邻位置同时标注)
新规还明确:委托方不得怂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生产活动。委托方如有前述禁止行为,受托方应当拒绝或停止生产。
前期资料准备越齐,后面合作越顺。